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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6〕2号)
发布时间:2026-01-15 16:18 来源: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5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响应南宁市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关于汽车维修服务行业错峰实施喷涂漆、烤漆管控要求,对你公司位于南宁市西乡塘区安吉路36-11号的汽车销售服务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在经营,但配套的喷漆房未喷漆。检查发现你公司2号喷漆房配套的UV光氧催化设施部分灯管不能正常通电运行,且活性炭吸附箱内无活性炭。经进一步调查,你公司自2025年12月以来,使用2号喷漆房进行喷漆作业4次,均在南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响应期间。喷漆过程中产生的废气未按净化处理工艺技术要求经UV光氧催化、活性炭等吸附处理后排放,构成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未保持废气处理装置正常使用影响旁边的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12月20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0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黄晁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执法人员调查你公司未保持正常使用2号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的事实、原因、主观认识等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5年12月20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5张。
1.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0日,提供人:黄晁。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0日,提供人:黄晁。
3.南宁开河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喷漆统计表》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0日,提供人:黄晁。
4.汽车修补漆图片4张,提取时间:2025年12月2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旁边的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旁边的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2号喷漆房废气处理设施未能正常使用前,不得在内进行喷漆作业。
我局将对你公司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并适时对你公司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情况做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以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从重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